返還遺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104號
TYDV,107,家繼訴,104,2020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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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何訓章 

      何麗玲 

      何麗惠 
      何金旺 
      何石獅 
      江石城 
      江欽奇 
      江麗雲 
      江麗皇 
      江玉春 
      江玉美 
上列當事人因不服本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104 號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28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43,0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淑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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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