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001號
TYDM,109,聲,3001,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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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印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印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印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28日核准假釋,爰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28日法矯署教矯字第10 9017412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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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