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廸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
執聲付字第4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孫廸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1 年6 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8 年7 月20日入 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於10 9 年7 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 3001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受刑人於10 8 年7 月20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9 年9 月24日 ,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為109 年9 月1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 部矯正署109 年7 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9811 號函暨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