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965號
TYDM,109,聲,2965,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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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柳孟男




具 保 人 柳孟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1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柳孟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柳孟懷因受刑人柳孟男犯詐欺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 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 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具保人柳孟懷因受刑人柳孟男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 指定之保證金額1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 押,嗣經傳拘未獲,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有逃匿之事實。 從而,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並無不合,自應裁定將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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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