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璦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璦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璦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2 月 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09 年7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09 年7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06280 號核准假 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15 日法授矯字第10901 70628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