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694號
TYDM,109,聲,2694,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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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天銓


具 保 人 陳映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及利息(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1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映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映筑因受刑人楊天銓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 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 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 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民國106 年6 月16日之刑 事被告保證書、106 年6 月19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109 年3 月25日上午10 時0 分、109 年6 月17日下午2 時0 分到案執行,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 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 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拘票、警員執行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受刑人 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 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從而 具保人陳映筑所繳納之保證金2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應沒入 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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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