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7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姚子太
指定辯護人 湯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 年度
訴字第497號),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子太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姚子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 事實足認被告有滅證及勾串證人之虞,故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所定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本院乃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起 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審酌被告於準備及 審理程序中均就其犯行坦承不諱,且本案業已言詞辯論終結 並定期宣判,故認現階段已無繼續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 要,故自即日起解除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