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601號
TYDM,109,易,601,202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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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侑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12870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壢簡
字第124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本院審 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 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鍾侑宏與告訴人吳沛書均 受雇於翟所虎,同在桃園市中壢區新國民醫院施工,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15時43分許,徒 手竊取告訴人放置在新國民醫院6 樓工地中醫生辦公室桌上 之手機,得手後逃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 竊盜嫌等語。
三、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規定:「被告死亡 者」,係指為自然人之被告在起訴後法院審理中死亡而言, 若係在起訴前死亡,其為訴訟主體之人格已消滅,應不得起 訴,若予起訴,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查本件被告因 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雖經檢察官於109 年5 月15日偵查終結併製作完成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並於同年月29日繫屬本院,有該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9 年5 月28日桃檢俊文109 偵1287 0 字第1099054804號函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查,惟查本 件被告業於109 年2 月18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案 被告於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即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 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檢察官未及審酌上情而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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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