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9年度,255號
TYDM,109,撤緩,255,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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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素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9年度執聲字第2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素珠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紀素珠犯傷害案件,經法院於民國10 8 年12月30日,以108 年度桃簡字第2204號判決判處罰金 6,000 元,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109 年2 月4 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時辰 稱:至署報到所費車資不划算,等候時間會影響接送小孩, 欲聲請撤銷緩刑等語,故本案已無從認原緩刑之宣告得收其 預期效果,是已合於刑法第75之1 條第1 項所定撤銷緩刑宣 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 護管束者之命令;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 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 述規定,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 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第4 款、第74條 之3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 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 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上開傷害等經上開本院判決論處罪刑,復 諭知緩刑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對執行 檢察官表明因接送小孩之時間因素,不欲受保護管束,請求 撤銷緩刑等情,有執行筆錄在卷可稽。依上,足認受刑人並 無依上開判決接受保護管束之意願,而有無故不遵守檢察官 及執行保護管束者命令等情事,難以實施保護管束,以致原 判決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目的無法達成,其違反保護 管束之情節確屬重大,故上開宣告之緩刑顯已難收其預期效 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上開緩刑 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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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