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9年度,308號
TYDM,109,審附民,308,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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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08號
原   告  黃啟賢 年籍詳卷
被   告  洪嘉鍵 同上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109 年度審訴字第647 號,
嗣經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現以109 年度審簡字第471 號案件
審理中),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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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