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9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忠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 項、第2 項之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 9 年7 月2 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件法條於被告行 為後有變更,本院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 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