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9年度,471號
TYDM,109,審簡,471,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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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嘉鍵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
度偵緝字第191 號、109 年度偵字第3285號),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洪嘉鍵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又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又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累犯,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應執行拘役100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洪嘉鍵明知無出售IPHONE 6行動電話之意願及能力,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先於民國106 年 1 月1 日凌晨1 時51分,在臺灣不詳處所,以通訊軟體LINE 分別傳送欲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3,000 元、2,000 元之 網路遊戲「星城Online」遊戲幣(下稱星幣)之訊息予不知 情之陳智豪(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67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陳智豪遂 分別提供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界公司)之繳費代 碼LLZ00000000000、LLZ00000000000號予洪嘉鍵以供繳費, 洪嘉鍵於同年月2 日上午9 時37分,見宋孝祐於網路上刊登 欲購買IPHONE 6手機之訊息,遂以臉書帳號暱稱「莫執著」 傳送訊息予宋孝祐,佯稱欲以5,000 元價格出售IPHONE 6行 動電話1 支云云,致宋孝祐陷於錯誤而允諾購買,洪嘉鍵即 提供上揭綠界公司繳費代碼供宋孝祐繳款,宋孝祐即於同日 下午5 時21分,至臺南市○區○○○路0 段00號之全家便利 超商,以上揭繳費代碼繳款5,000 元,再由綠界公司轉帳至 陳智豪指定之華南商業銀行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後,陳智豪遂將等值之星幣移轉至洪嘉鍵使用之「星城On -line 」遊戲角色暱稱「沒錢喝水抖腳」,洪嘉鍵因而詐得



上開虛擬遊戲幣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洪嘉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10 8 年10月8 日3 時49分,在臺灣不詳處所,以LINE帳號暱稱 「莎莎」聯繫黃啟賢,訛稱欲以5,000 元購買星幣72萬元云 云,致黃啟賢陷於錯誤,於同日4 時28分,以其使用之遊戲 角色暱稱「吃吃88888 」移轉星幣72萬元至洪嘉鍵使用之遊 戲角色暱稱「氣質乂妮妮」,因而詐得上開虛擬遊戲幣之財 產上不法利益。
洪嘉鍵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無故入侵 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等犯意,於108 年10月8 日4 時28分後某時,在臺灣不詳處 所,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訊息予上揭㈡所述之 黃啟賢,偽冒「星城Online」客服人員,訛稱因接獲多起帳 號遭盜用之申訴,乃隨機抽取玩家帳號核對是否本人使用, 故玩家需提供簡訊驗證碼及寶物密碼云云,致黃啟賢陷於錯 誤,將上揭遊戲角色暱稱「吃吃88888 」之帳號驗證碼、寶 物密碼及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小額付費之驗證 碼告知洪嘉鍵洪嘉鍵詐得上揭資訊後,分別於同日4 時49 分、4 時50分,擅自輸入遊戲角色暱稱「吃吃88888 」之帳 號、密碼及驗證碼而登入該遊戲,並於輸入寶物密碼後擅自 將角色之星幣25萬3,130 元、道具集氣卡3 張及招財卡1 張 移轉至遊戲角色暱稱「氣質乂妮妮」,及以持用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連結網際網路至APPLE STORE 商店,並以 自身之帳號及密碼登入後,於同日4 時54分起至同日5 時許 止,以共1,130 元價格購買「星城Online」遊戲點數,並輸 入上揭黃啟賢行動電話門號驗證碼為小額付費,因而詐得上 開虛擬遊戲幣、道具及點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洪嘉鍵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宋孝祐、證人朱啓源劉思妤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人即告訴人黃啟賢、證人陳智豪劉俊佐於警詢及偵訊 中之證述。
㈢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及店到店繳款憑證、包裹照片 、臉書對話紀錄、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2 月13日付 管外字第106021301 號函暨檢附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網銀 國際會員申請資料、IP歷程及交易歷程、LINE對話紀錄、簡 訊紀錄、遊戲停權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亞太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代收服務消費明細、亞太電信108 年12月代收代付費 用通知單、網銀國際帳號證明書。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358 條、第359 條分別於被告 行為後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 此次修正係將法定刑之罰金部分,由原定之「10萬元以下罰 金」、「20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貨幣單位變更為新臺幣且金額提高為 30倍,修正為「30萬元以下罰金」、「60萬元以下罰金」, 惟此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實質觀之,並無 不利被告之處,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 之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欄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 2 項之詐欺得利罪、同法第358 條無故入侵電腦之相關設備 罪及同法第359 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犯罪事實欄㈢所示3 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無故變更他人 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斷,起訴意旨就此雖論以詐欺 得利罪,惟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上,附此敘明。 ㈢被告所犯上開3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於106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桃簡 字第4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107 年11月12日執行 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本案所 犯之3 罪,固合於累犯之規定(公訴意旨漏未敘明)。惟審 酌被告前案所涉異於本案之罪名,由犯罪情節、不法內涵及 被告所涉惡性等節觀之,均屬有別,尚難認其具有特別惡性 與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 解釋意旨,均不予加重其刑。
㈤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向告訴人宋孝祐 、黃啟賢2 人分別詐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所為 應予非難,且迄未賠償告訴人2 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暨定應執行刑後,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被告詐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均未據扣案,亦均 未實際合法發還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



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所得 │告訴人 │備註 │
├──┼─────────────┼──────┼──────┤
│ 一 │價值5,000 元之星幣 │宋孝祐 │犯罪事實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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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星幣72萬元 │黃啟賢 │犯罪事實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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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星幣25萬3,130 元 │同上 │犯罪事實㈢ │
├──┼─────────────┤ │ │




│ 四 │「星城ONLINE」集氣卡3 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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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星城ONLINE」招財卡1 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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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價值1,130 元之星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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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