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942號
TYDM,109,審易,942,202007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9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敬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第1371
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鄭敬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 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