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713號
TYDM,109,審易,713,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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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世棋


被   告 袁佩君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4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袁佩君與告訴人傅迪禎係夫妻,為有配 偶之人,被告邱世棋明知袁佩君為有配偶之人。袁佩君、邱 世棋各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 晚間某時許、108 年6 月間某日,在臺中市某汽車旅館、桃 園市某汽車旅館房間內,發生性器接合之通姦、相姦行為共 2 次。嗣傅迪禎於108 年7 月5 日發現袁佩君手機通訊軟體 LINE與邱世棋之親密對話內容,始悉上情。因認被告袁佩君邱世棋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239 條前、後段之通姦、相姦 罪嫌。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第307 條 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係 指實體刑法廢除原先處罰之規定,而依現行實體刑法已無處 罰規定,使得被告之行為,在當時實體刑法雖有處罰明文而 應科以刑罰,但之後因處罰條文廢止或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 ,而不得對之科以刑罰,法院對此情形即應依上開規定就被 告被訴犯行為免訴之判決。
三、經查,本件被告袁佩君邱世棋被訴分別違反刑法第239 條 前、後段規定之通姦、相姦罪,其行為後,業經司法院大法 官於109 年5 月29日作成釋字第791 號解釋,解釋文謂:「 刑法第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 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 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 號解釋應予變更。 」從而自本號解釋於109 年5 月29日公布後,刑法第239 條 規定已向後失其效力,原由該條規定處罰之通姦、相姦行為 ,即不得對之科以刑罰,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就被告



袁佩君邱世棋分別被訴刑法第239 條前、後段之通姦、相 姦犯行,以「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為由,諭知免 訴之判決。是依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4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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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