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原訴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俊哲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1510號、第1511號、第1512號、第1513
號、第1514號、第1515號、第1516號),暨移送併辦(108 年度
偵緝字第173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朱俊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及GASH遊戲點數2 萬6,735 點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朱俊哲明知其無意販售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帳號、 裝備、虛擬貨幣、序號、寶物、道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一至 十所示詐欺方式,使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 ,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時間,匯款至如附 表編號一至十所示帳戶,並因此獲得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朱俊哲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 白。
㈡告訴人劉力準、陳兆威、何昊哲、賴伯熙、黃子恩、吳致維 、李玉龍、蔡長宏、胡宸瑞、吳孟軒、證人李中榮、林建銘 、鍾彬鴻、劉安紳、洪淑娟、黃羿翔、朱春莉、高翊傑、高 毓秀、翁崇閔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㈢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文書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一、四、五、六、九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二、三、七 、八、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緝字第1737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被告附 表編號五所為,核屬同一犯罪事實,本院應併予審究。至公 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五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 1 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乙節, 查起訴事實已認被告係以LINE通訊軟體對告訴人李玉龍施用 詐術,衡以LINE通訊軟體中設定之群組,於同一時間之「成 員」係屬特定,非屬不特定之人均得以見聞群組內訊息之情 形,尚與「對公眾散布」之構成要件不符,而不能遽以上揭 罪責相繩,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由本院依法變更起訴 法條。
㈡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5 罪、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詐欺取財罪5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年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取財,恣為詐欺犯行 ,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惟念其犯後坦承罪行,兼 衡以其犯罪動機、情節、素行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 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 ,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之各宣告刑與所 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沒收:本案被告獲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新臺幣1 萬元 及GASH遊戲點數合計2 萬6,735 點,均為其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且本院查無事證可佐其已實際合法返還告訴人等,爰均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00 條、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告訴人 │ 詐欺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匯入帳戶 │ 主文欄 │
│號│ │ │ │ (新臺幣) │ │ │
├─┼────┼─────────┼──────┼──────┼──────┼──────┤
│一│劉力準 │於民國107 年2 月22│107 年2 月22│1 萬元 │朱俊哲之郵局│朱俊哲犯詐欺│
│ │ │日上午8 時29分許前│日上午8 時29│ │帳號000-0000│取財罪,處有│
│ │ │某時,在桃園市龍潭│分許 │ │0000000000號│期徒刑貳月,│
│ │ │區其伯母王春美住處│ │ │帳戶 │如易科罰金,│
│ │ │,以臉書帳號「朱俊│ │ │ │以新臺幣壹千│
│ │ │哲」私訊劉力準,佯│ │ │ │元折算壹日。│
│ │ │稱:欲以1 萬元出售│ │ │ │ │
│ │ │其手機遊戲「天堂M │ │ │ │ │
│ │ │」帳號,致劉力準陷│ │ │ │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 ├────┼─────────┴──────┴──────┴──────┴──────┤
│ │證據 │1.臉書對話紀錄 │
│ │ │2.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擷圖 │
│ │ │3.被告郵局存摺封面 │
│ │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5 月30日儲字第1070109625號函暨檢附朱俊哲開戶基│
│ │ │ 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犯罪所得│1萬元 │
├─┼────┼─────────┬──────┬──────┬──────┬──────┤
│二│吳致維 │於107 年3 月5 日凌│於107 年3 月│4,800元 │朱俊哲以蝦皮│朱俊哲以網際│
│ │ │晨0 時50分許前某時│5 日凌晨1 時│ │購物網站帳號│網路對公眾散│
│ │ │,在桃園市龍潭區其│47分許 │ │「Z000000000│布而犯詐欺取│
│ │ │伯母王春美住處,以│ │ │6」向高翊傑 │財罪,處有期│
│ │ │臉書帳號「朱俊哲」│ │ │購買GASH點數│徒刑壹年。 │
│ │ │,在不特定公眾均得│ │ │,所取得該購│ │
│ │ │共見共聞之「【台服│ │ │物網站之虛擬│ │
│ │ │】天堂M 帳號物品交│ │ │帳號000-0000│ │
│ │ │易區」社團網頁,刊│ │ │000000000000│ │
│ │ │登販售遊戲寶物「藍│ │ │帳戶(對應實│ │
│ │ │鑽」之訊息,使吳致│ │ │體帳號為高毓│ │
│ │ │維瀏覽上開訊息後於│ │ │秀第一銀行帳│ │
│ │ │107 年3 月5 日凌晨│ │ │號000-000000│ │
│ │ │0 時50分許以LINE私│ │ │97523 號帳戶│ │
│ │ │訊朱俊哲,朱俊哲即│ │ │) │ │
│ │ │向吳致維佯稱:欲以│ │ │ │ │
│ │ │4,800 元販售8,500 │ │ │ │ │
│ │ │藍鑽,並留下其LINE│ │ │ │ │
│ │ │帳號暱稱「殤小哲」│ │ │ │ │
│ │ │及向不知情之李中榮│ │ │ │ │
│ │ │(涉犯幫助詐欺罪嫌│ │ │ │ │
│ │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 │ │ │ │
│ │ │訴處分確定)借用之│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供│ │ │ │ │
│ │ │聯絡,致吳致維陷於│ │ │ │ │
│ │ │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 │ │
│ │ │,再由高翊傑將下述│ │ │ │ │
│ │ │GASH點數轉予朱俊哲│ │ │ │ │
│ ├────┼─────────┴──────┴──────┴──────┴──────┤
│ │證據 │1.臉書社團、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 │
│ │ │2.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
│ │ │3.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 年4 月26日樂購蝦皮字第0180426002P 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
│ │ │ 交易資訊 │
│ │ │4.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犯罪所得│GASH遊戲點數5,000點 │
├─┼────┼─────────┬──────┬──────┬──────┬──────┤
│三│蔡長宏 │於107 年3 月20日上│於107 年3 月│2,835元 │朱俊哲以胞弟│朱俊哲以網際│
│ │ │午11時許前某時,在│20日下午5 時│ │朱俊孝(已歿│網路對公眾散│
│ │ │桃園市某處,以臉書│26分許 │ │)之名義向咕│布而犯詐欺取│
│ │ │帳號「朱俊哲」,在│ │ │咕有限公司購│財罪,處有期│
│ │ │不特定公眾均得共見│ │ │買GASH點數,│徒刑壹年。 │
│ │ │共聞之「新楓之谷普│ │ │所取得之全家│ │
│ │ │力特(菇菇寶貝)」│ │ │便利商店繳費│ │
│ │ │社團網路頁面,刊登│ │ │代碼「1410C8│ │
│ │ │以2,880 元販售新楓│ │ │791H1481」。│ │
│ │ │之谷虛擬寶物「輪迴│ │ │ │ │
│ │ │」之訊息,使蔡長宏│ │ │ │ │
│ │ │瀏覽上開訊息後於10│ │ │ │ │
│ │ │7 年3 月20日上午11│ │ │ │ │
│ │ │時許以通訊軟體Mess│ │ │ │ │
│ │ │enger 私訊朱俊哲,│ │ │ │ │
│ │ │朱俊哲即向蔡長宏佯│ │ │ │ │
│ │ │稱:將以2,835元販 │ │ │ │ │
│ │ │售虛擬寶物「輪迴」│ │ │ │ │
│ │ │等語,致蔡長宏陷於│ │ │ │ │
│ │ │錯誤,依其指示使用│ │ │ │ │
│ │ │超商繳費代碼付款,│ │ │ │ │
│ │ │再由咕咕有限公司將│ │ │ │ │
│ │ │下述GASH點數轉予朱│ │ │ │ │
│ │ │俊哲。 │ │ │ │ │
│ ├────┼─────────┴──────┴──────┴──────┴──────┤
│ │證據 │1.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 │
│ │ │2.咕咕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及檢附之會員資料 │
│ │ │3.臉書對話紀錄 │
│ │ │4.電話通聯記錄 │
│ ├────┼─────────────────────────────────────┤
│ │犯罪所得│GASH遊戲點數3,00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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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陳兆威 │於107 年3 月22日上│於107 年3 月│4,752元 │朱俊哲以蝦皮│朱俊哲犯詐欺│
│ │ │午某時,在桃園市桃│24日下午1 時│ │購物網站帳號│取財罪,處有│
│ │ │園區某處,以臉書帳│37分許 │ │「Z000000000│期徒刑貳月,│
│ │ │號「朱俊哲」私訊陳│ │ │6 」向高翊傑│如易科罰金,│
│ │ │兆威,佯稱:欲以4,│ │ │購買GASH點數│以新臺幣壹千│
│ │ │752 元出售遊戲「新│ │ │,所取得該購│元折算壹日。│
│ │ │楓之谷」之裝備2件 │ │ │物網站之虛擬│ │
│ │ │等語,致陳兆威陷於│ │ │帳號000-0000│ │
│ │ │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000000000000│ │
│ │ │,再由高翊傑將下述│ │ │號帳戶(對應│ │
│ │ │GASH點數轉予朱俊哲│ │ │之實體帳號為│ │
│ │ │。 │ │ │上揭高毓秀第│ │
│ │ │ │ │ │一商業銀行帳│ │
│ │ │ │ │ │戶) │ │
│ ├────┼─────────┴──────┴──────┴──────┴──────┤
│ │證據 │1.中華郵政金融卡影本 │
│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3.臉書對話紀錄 │
│ │ │4.朱俊哲臉書首頁及身分證翻拍照片 │
│ │ │5.玉山銀行集中作業部107 年6 月25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05917號函暨檢附虛│
│ │ │ 擬帳號明細資料 │
│ │ │6.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2 月27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227045D 號函暨檢附虛擬│
│ │ │ 帳號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
│ ├────┼─────────────────────────────────────┤
│ │犯罪所得│GASH遊戲點數4,95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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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李玉龍 │於107 年5 月9 日下│於107 年5 月│1,200元 │朱俊哲以蝦皮│朱俊哲犯詐欺│
│ │ │午5 時30分許前某時│9 日晚上8 時│ │購物網站帳號│取財罪,處有│
│ │ │,在桃園市龍潭區其│20分許 │ │「Z000000000│期徒刑貳月,│
│ │ │伯母王春美住處,以│ │ │6 」向高翊傑│如易科罰金,│
│ │ │LINE暱稱「老牌」,│ │ │購買GASH點數│以新臺幣壹千│
│ │ │在「搞鬼交易平台」│ │ │,所取得該購│元折算壹日。│
│ │ │LINE群組,刊登販售│ │ │物網站之虛擬│ │
│ │ │「搞鬼」遊戲金幣之│ │ │帳號000-0000│ │
│ │ │訊息,使李玉龍瀏覽│ │ │000000000000│ │
│ │ │上開訊息後於107 年│ │ │號帳戶(對應│ │
│ │ │5 月9 日下午5 時30│ │ │實體帳號為上│ │
│ │ │分許以LINE私訊朱俊│ │ │揭高毓秀第一│ │
│ │ │哲,嗣朱俊哲於同日│ │ │銀行帳戶) │ │
│ │ │晚上6 時7 分許,向│ │ │ │ │
│ │ │吳致維佯稱:欲以1,│ │ │ │ │
│ │ │200 元販售10億8 仟│ │ │ │ │
│ │ │萬「搞鬼」遊戲金幣│ │ │ │ │
│ │ │等語,致李玉龍陷於│ │ │ │ │
│ │ │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 │ │
│ │ │,再由高翊傑將下述│ │ │ │ │
│ │ │GASH點數轉予朱俊哲│ │ │ │ │
│ ├────┼─────────┴──────┴──────┴──────┴──────┤
│ │證據 │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2.LINE對話紀錄擷圖 │
│ │ │3.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 年7 月26日樂購蝦皮字第0180726017P 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
│ │ │ 交易資訊 │
│ ├────┼─────────────────────────────────────┤
│ │犯罪所得│GASH遊戲點數1,25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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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胡宸瑞 │於107 年5 月15日晚│於107 年5 月│4,285元 │朱俊哲以蝦皮│朱俊哲犯詐欺│
│ │ │上9 時44分許前某時│15日晚上9 時│ │拍賣網站帳號│取財罪,處有│
│ │ │,在桃園市某處,以│44分許 │ │「Z000000000│期徒刑貳月,│
│ │ │臉書帳號「張文明」│ │ │6 」向翁崇閔│如易科罰金,│
│ │ │私訊胡宸瑞,佯稱:│ │ │購買GASH點數│以新臺幣壹千│
│ │ │欲以4,285 元販售「│ │ │,所取得該購│元折算壹日。│
│ │ │RO仙境傳說」遊戲道│ │ │物網站之虛擬│ │
│ │ │具等語,致胡宸瑞陷│ │ │帳號000-0000│ │
│ │ │於錯誤,依其指示匯│ │ │000000000000│ │
│ │ │款,再由翁崇閔將下│ │ │號帳戶(對應│ │
│ │ │述GASH點數轉予朱俊│ │ │之實體帳號為│ │
│ │ │哲。 │ │ │翁崇閔玉山銀│ │
│ │ │ │ │ │行帳號808-11│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
│ │證據 │1.臉書對話紀錄 │
│ │ │2.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7 年7 月20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014065號函暨檢附歷│
│ │ │ 史交易清單 │
│ │ │3.虛擬帳號交易資訊 │
│ ├────┼─────────────────────────────────────┤
│ │犯罪所得│GASH遊戲點數4,553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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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何昊哲 │於107 年10月10日早│於107 年10月│1,000元 │朱俊哲以蝦皮│朱俊哲以網際│
│ │ │上11時前某時,在桃│10日中午12時│ │購物網站帳號│網路對公眾散│
│ │ │園市某處,以臉書帳│41分許 │ │「Z000000000│布而犯詐欺取│
│ │ │號「ParGla Hu 」,│ │ │6 」向林建銘│財罪,處有期│
│ │ │在不特定公眾均得共│ │ │、鍾彬鴻購買│徒刑壹年。 │
│ │ │見共聞之「楓之谷M │ │ │GASH點數,所│ │
│ │ │台版」社團網路頁面│ │ │取得該購物網│ │
│ │ │,刊登販售「楓之谷│ │ │站之虛擬帳號│ │
│ │ │M 」虛擬貨幣之訊息│ │ │000 -0000000│ │
│ │ │,使何昊哲於107 年│ │ │000000000號 │ │
│ │ │10月10日早上11時許│ │ │(對應之實體│ │
│ │ │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 │ │帳戶為黃竽文│ │
│ │ │訊軟體Messenger 私│ │ │中國信託銀行│ │
│ │ │訊朱俊哲,朱俊哲即│ │ │帳號000-0000│ │
│ │ │向何昊哲佯稱:欲以│ │ │00000000號、│ │
│ │ │1 千元出售虛擬貨幣│ │ │鍾彬鴻台新商│ │
│ │ │等語,致何昊哲陷於│ │ │銀帳號812-28│ │
│ │ │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000000000000│ │
│ │ │,再由林建銘、鍾彬│ │ │號等帳戶) │ │
│ │ │鴻分別將下述合計GA│ │ │ │ │
│ │ │SH點數轉予朱俊哲。│ │ │ │ │
│ ├────┼─────────┴──────┴──────┴──────┴──────┤
│ │證據 │1.臉書對話紀錄、社團刊登販售訊息、臉書首頁 │
│ │ │2.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紀錄明細 │
│ │ │3.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 年11月7 日樂購蝦皮字第0181107042A 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
│ │ │ 交易資訊 │
│ │ │4.蝦皮訂單交易資訊擷圖 │
│ ├────┼─────────────────────────────────────┤
│ │犯罪所得│GASH遊戲點數1,130點 │
├─┼────┼─────────┬──────┬──────┬──────┬──────┤
│八│賴伯熙 │於107 年10月12日下│於107 年10月│1,000元 │朱俊哲以蝦皮│朱俊哲以網際│
│ │ │午1 時前某時,在桃│12日下午1 時│ │購物網站帳號│網路對公眾散│
│ │ │園市某處,以臉書帳│6 分許 │ │「Z000000000│布而犯詐欺取│
│ │ │號「Yu Seven」在不│ │ │6」 向林建銘│財罪,處有期│
│ │ │特定公眾均得共見共│ │ │、鍾彬鴻購買│徒刑壹年。 │
│ │ │聞之「楓之谷M 」社│ │ │GASH點數,所│ │
│ │ │團網路頁面,刊登販│ │ │取得該購物網│ │
│ │ │售「楓之谷M 」虛擬│ │ │站之虛擬帳號│ │
│ │ │貨幣之訊息,使賴伯│ │ │000-00000000│ │
│ │ │熙於107 年10月12日│ │ │00000000號帳│ │
│ │ │下午1 時許瀏覽上開│ │ │戶(對應之實│ │
│ │ │訊息後以通訊軟體 │ │ │體帳號為上揭│ │
│ │ │Messenger 私訊朱俊│ │ │黃竽文中國信│ │
│ │ │哲,朱俊哲即向賴伯│ │ │託銀行帳戶、│ │
│ │ │熙佯稱:欲以1 元新│ │ │鍾彬鴻台新商│ │
│ │ │臺幣兌換200 萬虛擬│ │ │銀帳戶) │ │
│ │ │貨幣,將出售價值新│ │ │ │ │
│ │ │臺幣1 千元之虛擬貨│ │ │ │ │
│ │ │幣等語,致賴伯熙陷│ │ │ │ │
│ │ │於錯誤,依其指示匯│ │ │ │ │
│ │ │款,再由林建銘、鍾│ │ │ │ │
│ │ │彬鴻分別將下述合計│ │ │ │ │
│ │ │GASH點數轉予朱俊哲│ │ │ │ │
│ ├────┼─────────┴──────┴──────┴──────┴──────┤
│ │證據 │1.臉書對話紀錄 │
│ │ │2.轉帳交易明細 │
│ │ │3.賴伯熙之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影本 │
│ │ │4.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 年11月8 日樂購蝦皮字第0181108013A 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
│ │ │ 交易資訊 │
│ │ │5.蝦皮訂單交易資訊擷圖 │
│ ├────┼─────────────────────────────────────┤
│ │犯罪所得│GASH遊戲點數1,130點 │
├─┼────┼─────────┬──────┬──────┬──────┬──────┤
│九│吳孟軒 │於107 年10月13日下│於107 年10月│3,500元 │朱俊哲以蝦皮│朱俊哲犯詐欺│
│ │ │午4 時18分許前某時│13日下午4 時│ │購物網站帳號│取財罪,處有│
│ │ │,在桃園市中壢區龍│18分許 │ │「Z000000000│期徒刑貳月,│
│ │ │岡圓環附近某朋友住│ │ │6 」向林建銘│如易科罰金,│
│ │ │處,以LINE暱稱「喬│ │ │、鍾彬鴻購買│以新臺幣壹千│
│ │ │治文」私訊吳孟軒,│ │ │GASH點數,所│元折算壹日。│
│ │ │佯稱:欲以3,500 元│ │ │取得該購物網│ │
│ │ │出售遊戲「楓之谷M │ │ │站之虛擬帳號│ │
│ │ │」角色「YU WEN」擁│ │ │000- 0000000│ │
│ │ │有之虛擬貨幣70億等│ │ │000000000 號│ │
│ │ │語,致吳孟軒陷於錯│ │ │帳戶(對應之│ │
│ │ │誤,依其指示匯款,│ │ │實體帳號為上│ │
│ │ │再由林建銘、鍾彬鴻│ │ │揭黃竽文中國│ │
│ │ │分別將下述合計GASH│ │ │信託銀行帳戶│ │
│ │ │點數轉予朱俊哲。 │ │ │、鍾彬鴻台新│ │
│ │ │ │ │ │商銀帳戶) │ │
│ ├────┼─────────┴──────┴──────┴──────┴──────┤
│ │證據 │1.LINE對話紀錄擷圖 │
│ │ │2.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2 月12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212101A 號函暨檢附虛擬│
│ │ │ 帳號交易資訊 │
│ │ │3.蝦皮訂單交易資訊擷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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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所得│GASH遊戲點數4,020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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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黃子恩 │於107 年11月25日上│於107 年11月│1,600元 │朱俊哲以蝦皮│朱俊哲以網際│
│ │ │午11時59分前某時,│25日中午12時│ │購物網站帳號│網路對公眾散│
│ │ │在桃園市某處,以臉│52分許 │ │「zz00000000│布而犯詐欺取│
│ │ │書帳號「Yu Seven」│ │ │27」向劉安紳│財罪,處有期│
│ │ │,在不特定公眾均得│ │ │、洪淑娟、黃│徒刑壹年。 │
│ │ │共見共聞之「【天堂│ │ │奕翔等3 人購│ │
│ │ │M 】手遊討論區」社│ │ │買GASH點數,│ │
│ │ │團網路頁面,刊登販│ │ │所取得該購物│ │
│ │ │售2 組天堂M 助手序│ │ │網站之虛擬帳│ │
│ │ │號之訊息,使黃子恩│ │ │號000-000000│ │
│ │ │瀏覽上開訊息後以通│ │ │0000000000號│ │
│ │ │訊軟體Messenger私 │ │ │(對應之實體│ │
│ │ │訊朱俊哲,朱俊哲即│ │ │帳戶為劉安紳│ │
│ │ │向黃子恩佯稱:欲以│ │ │玉山銀行808-│ │
│ │ │1,600元販售1組序號│ │ │000000000000│ │
│ │ │等語,致黃子恩陷於│ │ │7號、洪淑娟 │ │
│ │ │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 │郵局000-0000│ │
│ │ │,再由劉安紳、洪淑│ │ │0000000000號│ │
│ │ │娟、黃奕翔分別將下│ │ │、黃羿翔郵局│ │
│ │ │述合計GASH點數轉予│ │ │000-00000000│ │
│ │ │朱俊哲。 │ │ │114109號帳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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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 │1.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8 年1 月21日樂購蝦皮字第0190121053D 號函暨檢附虛擬帳號│
│ │ │ 交易資訊 │
│ │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 年12月17日台新作文字第10774927號函暨帳號開戶資料及交│
│ │ │ 易明細 │
│ │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11日儲字第1080080329號函暨檢附歷史交易清單 │
│ │ │4.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 年4 月23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41602號函暨檢附歷│
│ │ │ 史交易清單 │
│ │ │5.蝦皮訂單交易資訊及對話紀錄擷圖 │
│ │ │6.臉書社團及對話紀錄擷圖 │
│ │ │7.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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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所得│GASH遊戲點數1,702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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