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9年度,81號
TYDM,109,審交訴,81,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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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依帆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8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陳依帆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依帆於民國108 年11月9 日下午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大園區華 興路(下僅稱路街名)往大觀路方向行駛。於當日下午2 時 20分許,行經華興路與長興街交岔路口欲右轉長興街時,本 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 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 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注意兩 車並行間隔而貿然右轉。適有關勝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洪睿延,沿華興路直行自同向右側駛至 ,兩車因而發生擦撞,當場造成關勝聯與洪睿延人車倒地, 洪睿延因而受有左膝挫擦傷之傷害。詎陳依帆明知駕車肇事 致人受傷,竟漠視該情,未加援助或向警察機關報告,基於 肇事逃逸之犯意,留下假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後,旋即駕 車離開現場,嗣經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 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依帆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 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然該罪依刑法第287 條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洪睿延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 撤回告訴等情,有調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 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至被告另涉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部分,由本院 另行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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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