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附民字,109年度,49號
TYDM,109,壢簡附民,49,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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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蔡巧若
      甯智倫
      柯怡安
被   告  湯士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9 年度壢簡字第519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湯士傑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網路家庭國際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 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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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