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9年度,519號
TYDM,109,壢簡,519,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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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士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1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士傑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OW 健而婷瑪卡一○○顆( 送高效能鋅一○○顆) 】共肆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另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二、核被告湯士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 。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 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 可取;惟念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尚見悔悟之意,兼衡其 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 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另查被告所竊得之【NOW 健而婷 瑪卡100 顆( 送高效能鋅1 00顆) 】共4 瓶,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亦未實際 發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並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 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 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1727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727號
被 告 湯士傑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湯士傑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路家庭公 司)位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之倉儲擔任派遣工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下午6 時38分許,在上址倉庫內,趁撿貨之便, 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編號1 、2 號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 下同)4,160 元之商品,得手後暫藏放在貨架底部縫隙後即 離開,嗣因網路家庭公司人員古忠生發現有異,經調閱監視 器畫面確認後,報警處理,並於貨架底部縫隙尋得失竊之物 。 二、案經網路家庭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 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湯士傑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古忠生、蔡巧若分別於警詢、偵查中指訴之情節大 致相符,且有監視器畫面光碟及翻拍照片等在卷可參,被告 犯嫌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至告訴人網路家庭公司指訴被告於 108 年 11 月 26 日, 另有竊取如附表所示編號 3 至 13 號之商品部分,業據被 告所否認,且此部分除告訴代理人蔡巧若單一指訴外,並無 其他積極證據佐證,尚難率為被告不利之認定,然此部分倘



成立犯罪,因與前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 質上一罪是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王以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范書銘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項次 │商品名稱 │售價 │
├───┼─────────────────────┼─────┤
│1 │NOW 健而婷 瑪卡100顆*2瓶(送高效能鋅100顆) │2,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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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NOW 健而婷 瑪卡100顆*2瓶(送高效能鋅100顆) │2,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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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BRAUN BUFFEL 】德國小金牛 HOMME-M 紳士 │4,452元 │
│ │系列 8 卡中間翻窗格零錢皮夾(深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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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BRAUN BUFFEL 】德國小金牛 HOMME-M 紳士 │4,452元 │
│ │系列 8 卡中間翻窗格零錢皮夾(深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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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LAYBOY-Color Trand 撞色潮流系列鎖包-摩洛 │880元 │
│ │哥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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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義大利金莎巧克力(5入) │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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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義大利金莎巧克力(5入) │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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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Vaseline 凡士林經典滋潤護唇膏4.8g │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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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卡迪納95度C薯條海苔40G(杯裝) │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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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St.Michel 巧克力瑪德蓮蛋糕 175g │1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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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佑爾康金貝親】有機纖果汁200ml-柳橙3罐組 │1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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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福義軒】手工巧克力鮮乳蛋卷(350g 家庭號 │285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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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伊藤園 充實野菜汁-綜合紅蔬(200ml) │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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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