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9年度,1465號
TYDM,109,壢簡,1465,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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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增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1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107 年度 毒偵字5311號」應更正為「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225 號」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 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 8 年度毒聲字第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108 年7 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225 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按。是被 告於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 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 品案件,應依法追訴。
三、論罪科刑
(一)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甲○○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本件係被告在網咖為警臨檢時,經查詢為毒品列管採尿人口 ,並於採尿前主動告知警方坦承施用毒品(見偵卷第12頁) ,顯係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合於自首要件, 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意旨未論及此部分,應予補充)。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復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並無 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施用毒品之次數、施用毒品乃自戕一 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對他人造成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1364號
被 告 甲○○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居桃園市○鎮區○○路0段00巷00弄
0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 年7 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53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二、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 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 年1 月21晚間6 時許 ,在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巷00弄00○00號4 樓住處,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放鋁箔紙燒烤吸食煙霧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9 年1 月24日 上午8 時許,因屬毒品列管人口,經警採尿送驗,結果呈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單、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Z000000000000 號)各1 紙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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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