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9年度,191號
TYDM,109,壢交簡附民,191,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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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91號
原  告  劉寶(已歿)

被  告  吳德勇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30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再按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 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491 條第1 款定有明 文。再原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則原告之訴不合法,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劉寶已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 資料1 紙附卷可憑,觀諸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係由劉寶之子劉佳傳所書,再於109 年6 月9 日向本院提起 本訴,可見本訴提起時,原告劉寶即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 ,本訴乃屬不合法,自應駁回之。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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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