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02號
附民原告 江振基
附民被告 莊建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659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 第50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原告撤回刑事 告訴,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交易字第362 號判決諭知公訴不 受理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