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193號
TYDM,109,單聲沒,193,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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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硯(原名陳珂昭)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9 年度聲沒
字第5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手錶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品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0549 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仿冒手錶1 個,經鑑定屬仿冒商標之 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8 度偵字第1054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足憑。又前開案件扣得仿冒手錶1 個,經鑑定確屬仿冒瑞士 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扣 案上開仿冒手錶1 個,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 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 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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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