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李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面額壹佰元偽造美金紙鈔貳張(號碼:KB00000000A 、KB00000000A )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李圓涉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7470 號 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美金紙鈔2 張係偽造,爰依刑法第 205 條、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4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 。而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同法第205 條亦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08 年度偵字第27470 號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面額100 元美金紙鈔 2 張(號碼:KB00000000A 、KB00000000A )係屬偽造,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11月1 日刑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書在卷可按,足認扣案之物確均係偽造之有價證券 ,而俱屬違禁物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 第2 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