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9 年度執聲字第2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壹點貳捌玖公克,鑑驗用罄零點零零零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伍於民國108 年11月間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在案,爰聲請沒收於被告處扣得之 甲基安非他命及吸食器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9 年度桃簡字第1257號刑事簡易判決論處罪刑確定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扣案之 白色透明結晶1 包,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 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鑑驗所耗 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再者 ,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 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 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因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