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547號
TYDM,109,單禁沒,547,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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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牧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3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毛重壹點零壹捌壹公克,含無法與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牧舟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155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含袋毛重1.02公克),經送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 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 項,應 予更正)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 第2 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1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 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驗 前含袋毛重1.0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9公克,驗餘含袋毛 重1.018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 號:UL/2018/00000000號)1 紙在卷可憑,足認前揭扣案物 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違禁物 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鑑定機關鑑 驗毒品時,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與 包裝袋分離而稱重,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取出袋內粉末,然 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應 整體視為毒品,連同袋內毒品併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部分 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毀,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志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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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