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9年度,362號
TYDM,109,交易,362,202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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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建昌


選任辯護人 李權宸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善輔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 年度偵字第20610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659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本院審 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 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莊建昌為營業小客車駕駛 ,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8 年2 月17日晚間,駕駛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往元 化路方向行駛,於當日晚間11時20分許,途經中山路與長江 路交岔路口欲左轉長江路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 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行人即告訴人江振基 沿中山路行走在行人穿越道欲穿越長江路,告訴人遂遭莊建 昌駕車撞擊,致受有第一腰椎楔形壓迫閉鎖性骨折、下背和 骨盆挫傷等傷害。被告則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人知悉其為犯 罪人之前,向到場處理警員自首為肇事人並表示願接受裁判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嫌。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 傷害罪嫌,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與被告成立和解並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刑事撤 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查詢表附卷可稽,依前揭法律之規



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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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