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青翰(原名吳青峯)
選任辯護人 袁曉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被告吳青翰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後,被告業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死亡,此有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 既已死亡,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8635號
被 告 吳青翰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青翰(所涉其他部分之偽造文書罪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基於偽造印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 意,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前某時,先在不詳地點委由不知 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林宜慶」、「劉豐信」之印章各1 顆,再於106 年12月8 日某時,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 ○號2 樓之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內,在桃園市政府商業登 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委託書、房/ 店屋租賃契約書上如附表 所示欄位內,偽簽「林宜慶」、「劉豐信」之署名、蓋用前 揭偽造之「林宜慶」、「劉豐信」印章之印文,以示林宜慶 委託吳青翰以其向劉豐信承租之桃園市○○區○○○街000 號地下層為營業所在地,向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寶 慶運動訓練店」之商業登記,併持上開申請書及其附件、委 託書、租賃契約書向上開經濟發展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辦 理前開商號之設立登記而行使,使該等公務員於形式審查後 ,將該等不實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商業登記公文書上, 足以生損害於林宜慶、劉豐信及桃園市政府對商業登記管理 之正確性。
二、案經林宜慶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青翰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經證 人即告訴人林宜慶於警詢時、證人即被害人劉豐信於警詢及 偵訊時、證人即劉豐信之配偶高美娥於偵訊時證述綦詳,復 有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7 年5 月4 日桃經登字第107001 7074號函檢送之「寶慶運動訓練店」商業登記資料(內含桃 園市政府商業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委託書、房/ 店屋租賃 契約書、桃園市政府商業名稱及營業務登記預查答覆書等) 影本1 份等在卷可稽,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及同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其利用不 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前開印章,請論以間接正犯。再被告偽 造印章、印文乃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復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嫌處斷。至偽造之「林宜慶」、「劉豐信」署押及印文,請
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古御詩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文琳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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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名 │偽造之印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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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政府商業登記申│負責人姓名欄「林宜慶│負責人印章欄「林宜慶│
│ │請書 │」簽名1 枚 │」印文1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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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桃園市政府商業登記申│ │全民健康保險卡、國民│
│ │請書附件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下方│
│ │ │ │之「林宜慶」印文1 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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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店屋租賃契約書 │出租人、立契約人(甲│「供商用」字樣右側、│
│ │ │方)欄「劉豐信」簽名│立契約人(甲方)下方│
│ │ │各1 枚 │「劉豐信」印文各1 枚│
│ │ ├──────────┼──────────┤
│ │ │承租人、立契約人(乙│「供商用」字樣左側、│
│ │ │方)欄「林宜慶」簽名│立契約人(乙方)下方│
│ │ │各1 枚 │「林宜慶」印文各1 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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