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52號
TYDM,108,易,52,202007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運張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12928 號、第158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運張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運張黃合生之子,兩人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 款 所定之家庭成員,黃運張前因對黃合生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9 日以107 年度司暫家護字第48號 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黃運張不得對黃合生實施身體上或精 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不得為騷擾行為,該保護令自核發時起 生效,於法院就通常保護令事件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 駁回聲請時,始失其效力。前開保護令於同年3 月4 日下午 4 時8 分許,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警員 依法送達予黃運張,並告知其保護令之內容,向其約制告誡 。詎黃運張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分別為以下行為:(一)於107 年5 月1 日上午8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住處,以拳頭毆打黃合生之左眼窩,致黃合生受有 左眼窩挫瘀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以此方 式對黃合生為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而違反保護令1 次。(二)於107 年5 月9 日上午6 時30分許,在上址住處,對黃合 生咆哮,又以拳頭毆打黃合生之左側臉部,致黃合生受有 左臉紅腫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方式對黃合 生為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而違反保護令1 次。
二、案經黃合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 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 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第159 條之5 分 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供述證據,當事人同 意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易字卷第51頁),本院審酌此等 證據資料取得及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另本判決後述所引之 各項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且亦無證據證明係非真實,復均與本件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之反面 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又前開供述與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 理期日中合法調查,自均得為本案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運張固坦承於107 年3 月4 日已知悉上開民事保 護令之內容,且不爭執其父親黃合生於上開時、地分別受有 前揭傷勢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犯行,辯稱:10 7 年5 月1 日早上5 時30分許,我就已經離開住處,與友人 傅維龍姜金城前往苗栗通霄參加開工儀式,至該日12時才 回來,我沒有在該日早上8 時許毆打黃合生黃合生的傷應 該是在同年4 月30日在房間被置物箱砸到的,我當時沒有發 現父親受傷;107 年5 月9 日上午6 時30分許我起床準備早 餐,我發現黃合生鍋子弄得油膩膩的,所以有扯開喉嚨對 黃合生大聲說話,但我沒有毆打他云云。經查:(一)被害人黃合生與被告係父子關係,被告於107 年3 月4 日 已知悉上開民事保護令之內容,被害人黃合生於上開時、 地受分別有前揭傷勢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壢新 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107 年5 月1 日、107 年5 月9 日 衛署醫字第1532100049號驗傷診斷書各1 份、本院107 年 度司暫字第48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刑 案現場照片(黃合生傷勢)照片4 張、聯新國際醫院108 年10月24日聯新醫字第2019100104號函檢附之黃合生病歷 影本及受傷照片1 份等件為憑(見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反面、第14頁正反面,下稱偵15806 號卷;107 年度偵字第12928 號第41、47頁,下稱偵1292 8 號卷;易字卷二第11至25頁),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 認定。
(二)證人黃合生於偵查中證稱:107 年5 月1 日被告在家裡打 我眼睛,打得很厲害,因為我一講話,被告不要聽,就亂



打我,還把我東西捶掉,他很兇;109 年5 月9 日因為房 門壞掉了,被告要我出去,還用拳頭毆打我的臉等語(見 偵15806 號卷反面)。而上開證述過程,業經本院當庭勘 驗該次偵訊筆錄,並製作勘驗筆錄在卷足稽(見易字卷二 第119 至125 頁),上開筆錄記載內容與勘驗結果互核大 致相符(內容摘要如附表所示)。且從勘驗結果可知,證 人黃合生於偵訊時年齡雖已94歲,言語表達並非清楚,但 對於檢察官問題理解能力尚佳,且能以「手舉起來,放在 自己頭部的左右兩側移動」、「手舉起來放在自己左眼附 近」等動作充分表達當時遭傷害之情況,此與證人黃合生 審理時到庭證述時,已不能清楚表達意思之狀況截然不同 ,是證人黃合生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應較符合當時情況 。又證人即被告胞妹彭黃秀蘭於審理中證稱:我在5 月1 日中午看到父親黃合生眼睛瘀青,黃合生跟我說是被告打 的,所以我就打電話報警,我有帶黃合生去作家暴通報, 也有去驗傷跟拍照;因為黃合生被打,所以改成由我照顧 ,一直到5 月8 日早上,黃合生說他要回去,我想說沒有 辦法,這是他的自由;到5 月9 日早上5 、6 點左右,我 起床就聽到我哥哥即被告的聲音很大聲,我就想說一定打 了,只要讓被告不開心,他就會動手等語(見易字卷二第 56至62頁);復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函詢被害人黃合生10 7 年5 月1 日、5 月9 日所受之傷勢是否可能為跌倒所致 ,壢新醫院函復內容如下:「經主治醫師回覆說明如下: 病人外傷的原因是有可能為跌倒撞擊所致,但病人到院時 意識清楚,自述受傷原因,且傷勢亦符合所述受傷機轉。 」此有107 年7 月23日壢新醫院107 年7 月23日壢新醫字 第2018070056號函在卷可稽(見偵12928 號卷第43頁); 再參酌證人黃合生不願對被告提起107 年5 月9 日傷害行 為之告訴,且107 年5 月1 日傷害行為之告訴,亦於本院 審理時在證人彭黃秀蘭擔任告訴代理人之情況下達成和解 並撤回刑事告訴,此有刑事委任狀、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 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審易卷第25至27頁),是證人黃 合生及彭黃秀蘭既然可以基於親情不追究被告,足認其等 並無以虛偽證詞誣陷被告之動機,從而,上開證詞應具有 相當可信度。綜合上開證人證詞、驗傷診斷書、病歷、黃 合生受傷照片及壢新醫院回函等事證,被害人黃合生於10 7 年5 月1 日、5 月9 日所受之傷勢,應是被告所為,堪 以認定。
(三)至於被告辯稱被害人黃合生107 年5 月1 日臉上的傷勢是 同年4 月30日被置物箱砸到的云云,惟觀諸於被告於107



年5 月1 日拍攝之受傷照片(見偵15806 號卷第14頁正反 面),被害人黃合生左眼有明顯之瘀傷,顯見當時遭傷害 之力道非輕,倘若該傷勢係於107 年4 月30日遭置物箱砸 傷所致,被告應能發現並偕同被害人黃合生就醫,惟被告 卻捨此未為,顯見上開辯稱應非事實;又被告另辯稱其於 107 年5 月1 日5 時30分許即離開住處,與友人傅維龍姜金城前往苗栗通霄參加開工儀式,惟被告至本件言詞辯 論終結前,未能提出姜金城之送達地址,且其所提出傅維 龍之送達地址經本院送達屢遭退回,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公 文封在卷可參(見易字卷二第37頁、第42-1頁),而傅維 龍、姜金城既然為被告友人,被告應能提出聯絡方式或督 促證人到庭作證,然而被告卻消極未為,足認被告辯稱其 於107 年5 月1 日5 時30分已離開住處一事,應非事實。 從而,被告辯稱其不在場或未毆打被害人黃合生云云,均 為卸責之詞,並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被告2 次違反保護令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分論併罰。檢察官認被告另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61條第2款部分,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二)黃運張前因殺人未遂、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案件,經 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50 號判決分別判處殺人未遂罪有期 徒刑5 年2 月、恐嚇危害安全罪有期徒刑3 月、3 月、公 然侮辱罪有期徒刑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提起 上訴後,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 第4495號判決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 月,其餘 上訴駁回,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4 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 台上字第20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5 月13日入監 執行,並於102 年1 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 束,迄至103 年5 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 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據,被告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 本案與前案所犯均有傷害他人身體法益,被告顯然無視己 身所犯之危害,猶仍再犯,足見其前案入監執行完畢後並 無成效,亦徵其對於刑罰反應力殊嫌薄弱,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上開民事保護令之內容,猶於保護令之有



效期間內,以前述方式對被害人黃合生實施身體上之不法 侵害,所為應予非難,且其犯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論 良好,惟斟酌被害人黃合生已表明願意原諒被告,此有調 解筆錄在卷可參(見審易卷第26頁),兼衡其與被害人黃 合生之關係、被害人所受之傷勢、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情節、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復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運張於107 年5 月1 日上午8 時許 ,在其上址住處以拳頭毆打告訴人黃合生之左眼窩,致告 訴人黃合生受有左眼窩挫瘀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所為,另 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 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部分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 之傷害罪,惟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 訴人黃合生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 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審易卷第26至27頁),依照前 開法條之規定,本應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此部分與 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伯均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洪鈺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表(證人黃合生107年6月26日偵訊筆錄勘驗譯文摘要)┌───────────────────────────┐
│檔案名稱:107偵_012928_0000000000000.264 │
├───────────────────────────┤
│(00:09:12至00:09:40) │
│檢察官:5月1號他有沒有打你? │
黃合生:有啊。 │
│檢察官:他打你哪裡? │
黃合生:****(口齒不清,聽不出來說話的內容。)(但回答│
│ 時手舉起來,放在自己頭部的左右兩側移動)(00:│
│ 09:22處)檢察官:他打你哪裡? │
│社工:他打你哪裡? │
│檢察官:他打你哪裡?身體的那個部位? │
黃合生:就這裡。(手舉起來放在自己左眼附近。) │
│檢察官:眼睛是不是? │
黃合生:對。 │
│檢察官:這邊啊?(手舉起來放在左眼附近)他打我的左眼睛│
│ 。 │
黃合生:他亂打。 │
├───────────────────────────┤
│(00:11:48至00:14:10) │
│檢察官:但你在警詢中證稱喔….. │
黃合生:****(口齒不清,聽不出來說話的內容。) │
│檢察官:好,等一下。證稱喔,當時就是當天早上9 點半,你│
│ 在洗澡,他…. │
黃合生:****(口齒不清,聽不出來說話的內容。) │
│檢察官:用腳踹你的門及房間門,叫你出去。並且用拳頭毆打│
│ 你的臉。而你…. 抱歉而你刪掉,且被告還對你咆哮│
│ 說「為什麼要天天在家吵鬧」?來那個黃先生喔,你│




│ 在警察局有說,5 月9 號在你住的地方,你那時候人│
│ 早上6 點半在洗澡,然後黃運張在你洗澡的時候,一│
│ 直敲你的房間門,而且當天他還有用拳頭打你的臉,│
│ 跟你說「為什麼要天天在家吵鬧」。有沒有這些事情│
│ ? │
│社工:阿伯,我再說一次喔。5 月9 號早上6 點半的時候,你│
│ 是不是在洗澡? │
黃合生:對。 │
│社工:然後黃運張是不是一直踹你的門? │
黃合生:有踹。踹壞掉。 │
│社工:喔,門踹壞掉。那他是不要你出去? │
黃合生:嗯,他有叫。 │
│社工:然後他用拳頭毆打你的臉? │
黃合生:有,對,對。 │
│社工:對。 │
黃合生:有打、打(伸出右手在自己臉部前方移動)。 │
│社工:然後他還跟你說「你為什麼天天在家裡吵鬧」,有沒有│
│ 這件事情? │
黃合生:有。 │
│檢察官:社工不好意思,麻煩你。 │
黃合生:他一直要打…..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