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140號
TYDM,108,易,1140,20200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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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兆陽(原名紀景良)




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偵緝字33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紀兆陽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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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