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8年度,3號
TYDM,108,交重附民,3,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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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鄭春平(住詳卷)
      陳曉萍(住詳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憶婷律師
被   告 邱顯彰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交易字第2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馨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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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