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純揚
被 告 湯景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4 年度偵字第18917 號、第22871 號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林純揚、湯景允部分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林純揚、湯景允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 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 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