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司全字,109年度,2號
SCDA,109,司全,2,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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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司全字第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陳長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誥哲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 之。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請 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23條及第526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之規 定,於行政訴訟之假扣押程序準用之。申言之,所謂假扣押 之原因,依上開規定可知,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 ,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 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是。聲請人就 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 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若聲請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 符假扣押之要件。次按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 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 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 最高 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意旨略以:相對人張誥哲於民國104 年2月6日委由東方常勝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報運進口貨物九批 ,經查驗結果,虛報貨物名稱及數(重)量,進口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所列毒品,涉及逃避管制,聲請人爰依海關緝私條例 第37條第3項轉據第36條第1、3項、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及 第26條第1、2項規定,以105年第00000000號00至00000000 號00及00000000號00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共計新台幣62萬 404元,處分書經合法送達,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罰鍰提供 足額擔保,聲請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 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免供擔保准予假扣 押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就其主張之請求權,雖已提出財 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處分書、送達證書等件為證,固可認已盡



釋明之責;惟上開資料僅能釋明相對人有報運貨物進口,虛 報貨物名稱及數(重)量,涉及逃避管制等情。至於假扣押原 因,聲請人並未釋明相對人已逃逸無蹤、或有何浪費、隱匿 、處分財產等假扣押原因情事。準此,聲請人未就本件假扣 押之原因提出可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未盡釋明之義務, 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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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方常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