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1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古兆柱
債 務 人 吳雨徽
債 務 人 吳昇樺即莊涵淳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之 吳棟樑兼莊涵淳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6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主文當事人欄中及內容關於「吳棟樑即莊涵淳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棟樑兼莊涵淳之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