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源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崇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5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56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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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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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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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邑兆營造股份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8年9月10日│27,563元 │CB0087932 │ │
│ │限公司 │東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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