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26號
SCDV,109,除,126,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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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詹順序即舜發五金行

代 理 人 楊淯鈞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支票,該紙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3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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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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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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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冠德國際工程│永豐商業銀行竹北│109年3月10日│24,150元 │AM0223777 │ │
│ │有限公司王東松│自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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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