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96號
SCDV,109,訴,596,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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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6號
原   告 辛承霖 


被   告 鄭正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 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 ,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 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 旨參照)。再按,債權讓與係以移轉特定債權為標的之契約 ,其受讓人固僅受讓債權,而非承受契約當事人之地位,惟 對於債之同一性不生影響,因此附隨於原債權之抗辯權,亦 不因債權之讓與而喪失。且所謂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不獨 實體法上之抗辯,訴訟法上之抗辯亦包括在內,如合意管轄 之抗辯及仲裁契約之抗辯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30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受讓訴外人唐睿澤郭育良對被告,本於 其等間簽立之「還款協議書」,所生之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及其利息等債權,而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觀諸唐 睿澤郭育良與被告簽立之「還款協議書」,其第九條已約 定:「若因本協議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有該還款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再觀諸本 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約定不因債權讓 與而喪失,且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已違反上 開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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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