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51號
SCDV,109,訴,351,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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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51號
原   告 星霖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燕玲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被   告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返還予原告。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參佰貳拾參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陳元正已於起訴( 民國(下同)109年4月20日前之109年3月10日死亡,該公司 僅餘董事黃玉蓮1人,有戶籍謄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可佐(本院卷第31-37頁),應由黃玉蓮為被告泉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公司於109年1月13日向原告借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約明 被告於票載發票日(109年4月13日)前支付接近同額之款項 供原告支付系爭支票票款,被告公司簽發一紙支票(發票人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號:MA3881334;發票日:109 年4月9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760,263元、付款人 :第一銀行東門分行、帳號:030077007、受款人:星霖科 技貿易有限公司)交付原告作為付款擔保,詎被告公司於系 爭支票屆期前未依約付款,被告公司上開供作付款擔保之支 票屆期經提示亦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退票,原告以被告 公司違約為由,拒絕支付票款,並以假處分程序阻止被告公



司持系爭支票向銀行提示付款。被告公司因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給付不能,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解除兩造間交換支 票契約之意思表示,契約既經解除,被告公司負有回復原狀 義務,應將所受領之給付物即系爭支票返還原告。㈡、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將附表所示支票一紙返還原告。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我去抽支票,可能銀行也不會給我。朱承威是公司之前離職 的員工。原告公司是被告公司的客戶,原告跟我們買貨,有 時候要給支票支付貨款。
㈡、訴之聲明: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原證三面額760,236元支票,於109年4月1 3日退票(退票理由存款不足,拒絕往來),原告簽發如附 表之支票由被告公司朱承威領取,該支票於109年4月13日退 票(退票理由為經法院假處分裁定,禁止提示)。四、本件爭點: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之支票,有無理由?
五、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存根及領款 簽回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均影本)為證,參酌被告稱係 原告向被告買貨時要交付支票支付貨款,衡情被告應無須交 付其簽發之支票予原告,且票面金額與系爭支票相當,原告 主張係因借票(而換票),尚堪採信。
㈡、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 求賠償損害」,又「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 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1.由他方 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56 條及第259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係成立交換 支票之契約,被告即負有兌現其所簽發支票之義務,而因被 告之支票存款帳戶存款不足及遭列為拒絕往來戶,致被告所 開立之支票未能兌現,被告已有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給付 不能之情事,而系爭支票業經原告於發票時記載受款人為被 告,並載明為禁止背書轉讓,嗣後被告於109年4月13日持系 爭支票經玉山銀行營業部向元大銀行竹北分行提出交換,於 109年4月13日以退票理由經法院依假處分裁定禁止提示付款



辦理退票乙節,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在卷足稽(本院卷第17 -25頁)。原告已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通知被告為解除兩造 間交換支票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間前開契約即經解除,被 告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
㈢、從而,原告依解除契約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回 復原狀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所受領之給付物即系爭支票返 還予原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予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 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 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 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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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訴字第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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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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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星霖科技貿易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109年4月13日│759,969元 │AH2297171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竹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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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霖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竹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