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78號
SCDV,109,補,678,2020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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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彭淑蓮 
      彭淑惠 
      彭淑君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彭淑惠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仟參佰陸拾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起訴狀所載彭淑惠究竟為本件原告或被告?請確認後具狀更
  正當事人姓名及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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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