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67號
SCDV,109,補,667,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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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鴻藍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承恩、溫尚豪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
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陸拾玖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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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藍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