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富美宮
法定代理人 彭垂樑
訴訟代理人 湯凱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安、鄭軍達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貳仟捌佰
肆拾參元【計算式:(134㎡+44.6283㎡)×28,007元=5,002,
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玖拾玖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