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兆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宇倫
被 告 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謝正雄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訴之聲
明第一項、第三項財產上請求金額為美金153,991.83元,依民國
109年7月7日起訴時1美金兌換新台幣29.82 元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下同)4,592,036(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訴之聲明第三項金額3
00 萬元,核計為7,592,036元【計算式:(4,592,036+300萬)=7,
592,036】,應徵此部分財產上請求之裁判費76,240 元,另訴之
聲明第二項登報道歉部分則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7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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