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陳佩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啟利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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