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04號
SCDV,109,補,604,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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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4號
原   告 陳佩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啟利營造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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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