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陳品勳
林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彩霞、王彩燕、王海南、王海龍間代位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壹佰元【計算式:(房屋197,300元+
土地971,100元+現金100,000元)÷4=317,1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