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98號
SCDV,109,補,398,2020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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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陳品勳 
      林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彩霞王彩燕王海南王海龍間代位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柒仟壹佰元【計算式:(房屋197,300元+
土地971,100元+現金100,000元)÷4=317,1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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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