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09年度,401號
SCDV,109,竹簡調,401,2020072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調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兼下 共同
送達代收人 黃鈺媛 
      路崴婷 
      康玟琦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以芸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美慧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提出新竹市○○段○○段000 ○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吳XX之人別資料,暨檢附被
  告吳美慧、吳XX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原告黃鈺媛之正確姓名究為「黃鈺媛」或「黃媛鈺」?
  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