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調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兼下 共同
送達代收人 黃鈺媛
路崴婷
康玟琦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以芸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美慧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提出新竹市○○段○○段000 ○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吳XX之人別資料,暨檢附被
告吳美慧、吳XX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原告黃鈺媛之正確姓名究為「黃鈺媛」或「黃媛鈺」?
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