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9年度,449號
SCDV,109,竹小,449,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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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小字第449號
原   告 莊政道 
被   告 台灣大哥大及詹亞文副店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詹亞文副店長之年籍 資料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提出台灣大哥大公司之正確完 整名稱、營業處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嗣經本院裁 定命原告應於5 日內具狀補正提出被告台灣大哥大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詹亞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 駁回起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由原告領取,有 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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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