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9年度,86號
SCDV,109,監宣,86,20200714,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陳瑞樹 
(下稱聲請人)    


相 對 人 陳志炫 
(下稱相對人)    
關 係 人 謝瑞招 

      陳志庚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1日所為之
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關係人『謝瑞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關係人『謝瑞招』。」;另第1頁第13行案由欄關於「輔助宣告」之記載,應更正為「監護宣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