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9年度,148號
SCDV,109,監宣,148,20200715,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徐兆螣 
○○○○○○○     0號臨


相 對 人 徐黎幼妹
(下稱相對人)    
關 係 人 徐列輝 


      林徐月妹


      徐至樺 

上列聲請人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更正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9年度監宣字第148號裁定理由第 三項所載內容與實際不符,需聲請改寫,其中「據相對人的 兒子描述,相對人原來有高血壓,規則接受治療」,但實際 上是相對人的兒子描述,相對人是出院後有高血壓,規則接 受治療。其中「相對人於109年2月17日出院」,但實際是10 9年2月27日出院。其中「相對人因為敗血性休克(及癲癇) ,入住加護病房,病情穩定後轉入普通病房」,但實際是相 對人因為腦水腫及癲癇,於109年3月23日出院。其中「相對 人為高血壓、動脈瘤破裂合併顱內出血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 」,但實際是,相對人不是因為高血壓導致動脈瘤破裂。因 本聲請狀需要保險理賠處理,請予幫忙更正等語。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本文 雖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 97條亦定有明文。惟所稱誤寫、誤算,係指文字錯誤、或計 算錯誤等而言。查林正修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中,就相對人 個人生活史及疾病史,確有上開相關記載(見本院卷第22至 24頁),此即非上開法條所指之誤寫、誤算,而不得依該條 更正裁定。又該院鑑定報告內容亦非上開法條所指得更正之 範圍,本院自亦無從更正或刪除該院報告內容。是揆諸前揭 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就聲請人主張之事項,應另循對於原監護宣告裁定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抗告之程序,再於抗告程序中聲請林正修診所予以 更正,方為正途,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