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古仁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其對 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嗣後鴻光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再將上述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通知相對人讓 與事宜,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 明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 ,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 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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