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應振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應豪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與拋棄書相同印文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或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上午九時到庭以言詞說明。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查本院收受聲請人繼承權拋棄書,然聲請人所提出之印鑑 證明上印文與上開拋棄書所載之印文不符,本院無從審認該 聲請狀是否確為聲請人本人所提出,且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 意思尚非無疑,故有命補正之必要。
二、查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