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賴婕語
法定代理人 陳喬薰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賴遠明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需與聲請狀尾印文相同)或於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到庭說明。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二、本件聲請人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聲 明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雖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 不能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本件聲請僅有法定代理 人之印鑑證明,而無聲請人賴婕語之印鑑證明,則聲請人是 否有拋繼承之真意不明。本件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 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 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